育有六名子女的六旬無業漢,被指於二○○八年趁當時年僅十一歲的女兒在家嘔吐暈眩時,脫光女兒衣服並吻她全身,包括胸部及私處,他於五年後又趁同一名女兒小睡時掀起她的校服裙。涉案無業漢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,法官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,表明不接納被告聲稱因愛錫女兒才舔女兒之說法,法官並嚴斥被告視女兒為洩慾工具,終重判他入獄二十六個月。
法官昨引述受害女童X的心理報告,指X因此事而曾入住精神病院及宿舍,她反而得到解脫,期間她能打開心扉向陌生的心理醫生透露生活上的事情,但她卻不願向家人吐露心事,「可想而知佢之前過嘅係咩生活」。辯方對此亦表示感到悲哀,指被告也希望女兒可繼續學業及入讀大學成材。
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的行為對X造成了長期心理影響,X在缺乏愛與關懷的環境下成長,更遭被告侵犯,令X對人缺乏信任,而且自案件揭發後,X一直因家人及法律程序而感到相當的壓力,心理報告亦指出,要為X提供心理輔導,冀X可從中得益。
法官明言不會接受被告以「出於愛錫女兒之心」為犯事理由,案情顯示他是出於一己之私而犯事,視女兒為洩慾工具,嚴重違反父親照顧及保護女兒的天職,以及違反作為父親的誠信責任。
案情指,約於二○○八年底,當時十一歲的X因為身體不適而提早離校回家,之後服用被告給予的藥片後感頭暈,被告即脫去X全部衣服並吻遍X全身。X其後昏厥,到醒來時已穿回校服。直至二○一三年某日,當時十五歲的X在姊姊房中小睡,期間被告突然掀起X的裙,X大叫,被告立即離開。
X於二○一五年中將鬱結多年的事情在網上論壇貼文披露,同年十一月她想自殺而聯絡社工,因而揭發事件。被告其後在警方警誡下聲稱,當時只想替X舐淨身體,另因見X裙子不整齊而替X整理。
案件編號:DCCC 357/2016